國務院確定第二批資源枯竭城市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38號),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近日,國務院確定了第二批32個資源枯竭城市。中央財政將給予包括此前確定的12個資源枯竭城市在內的共44個城市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支持。近年,暫不再審定新的資源枯竭城市。 國務院要求,資源型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并強調省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工作的領導和支持。同時要求資源枯竭城市要抓緊制定、完善轉型規劃,提出轉型和可持續發展工作的具體方案,進一步明確轉型思路和發展重點,切實做好相關工作,用好中央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為保增長、促協調,為全國資源型城市的經濟轉型和可持續發展探出一條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