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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建立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評價制度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5〕1032號)
          • 點擊數:788     發布時間:2025-12-18 23: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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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保障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高效運行和有效監管,現就建立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評價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

          建立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評價制度的通知

          發改辦體改〔2025〕10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四川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保障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高效運行和有效監管,現就建立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評價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完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要求,圍繞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的總體目標,構建科學、系統、動態的電力市場評價體系,統籌安全保供、綠色轉型、經濟效率等多重目標,全面準確評價電力市場運行成效,為電力市場建設和監管提供決策依據,促進監管工作科學化、精準化,進一步發揮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在電力資源優化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二、評價內容
          ??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評價工作應結合市場建設情況開展多維度綜合評價,重點圍繞電力市場運營效果、市場作用發揮、經營主體可持續性發展、市場競爭充分度四個方面開展評價。
          ??(一)市場運營效果評價
          ??1.市場建設進展。形成完整的統一電力市場基礎規則體系,各地方能夠及時出臺實施細則或方案,在全國范圍實現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等各類市場的基本全覆蓋。
          ??2.技術標準。具有完整的電力市場技術標準體系,同市場政策規則有序銜接,滿足電力市場建設現階段需要和行業發展需求,反映當前電力市場的先進技術和應用實踐。
          ??3.市場運營。電力市場運營基礎構建情況,市場成員管理和注冊業務便捷高效;市場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完整,市場交易組織規范,電力市場計量結算及時準確,市場干預機制執行合理,市場銜接順暢;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滿足統一電力市場建設的要求,系統功能完備、建設規范、安全可靠等情況。
          ??4.市場共治。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能夠切實發揮研究市場規則、協調市場事項、反映各方訴求、開展自律監督、協助市場監管等作用,保障電力市場的公平公正、平穩有序。
          ??5.監管效果。建立統一電力市場監管體系,監管標準全國統一,監管手段科學完備,能夠運用數字化等方式提升監管效能。
          ??(二)市場作用發揮評價
          ??6.要素流通。促進電力要素在全國范圍高效流通,跨省跨區電力交易頻率、交易規模持續增長,增強電網整體運行效率。跨經營區交易常態化開市,有效落實西電東送等國家能源戰略,發揮省間余缺互濟作用。
          ??7.安全效益。通過電能量、輔助服務市場及容量補償機制的協同運作,保障電力連續可靠供應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電能量市場對各類電源的頂峰保供激勵作用,輔助服務市場挖掘發用兩側調節潛力,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作用;容量電價對支撐性電源、調節性資源的投資進行合理引導。
          ??8.環境效益。市場機制和政策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和消納,推動綠電交易規模擴大和綠證市場發展,實現綠色環境價值,新能源利用率保持合理水平,提升度電碳減排效益,支持國家“雙碳”目標實施。
          ??9.經濟效益。測算電力市場整體經濟效益變動情況,市場通過供需動態定價,有效引導資源跨時空優化配置,維持電價在合理區間內波動,保障發電成本合理回收,提升系統整體經濟性與投資回報預期。
          ??(三)經營主體可持續發展評價
          ??10.經營狀況。市場機制引導投資合理布局,保障電力企業成本回收和穩健經營,增強行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維持產業平穩運行。
          ??11.主體培育。市場為儲能、虛擬電廠等新業態提供發展空間,推動民營企業參與,帶動相關產業鏈成長,促進就業和能源新質生產力提升。
          ??12.市場滿意度。經營主體對電力市場的基本環境、總體效果評價積極,參與意識和參與度不斷提高,市場認同感增強。
          ??(四)市場競爭充分度評價
          ??13.主體行為。電力市場實現統一開放,經營主體有序競爭,對不當市場競爭、報價異常及市場力濫用行為能夠有效約束,電力市場信用機制健全,能夠對市場失信行為進行懲戒。
          ??14.市場集中度。電力市場集中度指數處于合理區間,供需平衡風險與價格波動風險實現動態監測與閾值管控,市場風險防控機制健全有效。
          ??三、評價方法
          ??(一)構建評價指標體系和標準體系
          ??綜合考慮電力市場運營實際,評價指標的實用性、易獲得性以及代表性等,逐步建立電力市場評價指標體系,完整、準確、全面反映市場多維評價內容,并適時動態調整和完善。建立電力市場評價標準體系,制定電力市場評價標準規范,規范化開展評價工作。
          ??(二)采用多維綜合分析方法
          ??1.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定性分析主要通過現場調查、專家訪談、經營主體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聯合開展;定量評價主要基于評價指標開展量化分析,具體指標體系另行制定。
          ??2.橫向與縱向對比相結合。橫向對比是不同評價對象之間的對比分析;縱向對比是對同一評價對象不同時間周期的變化趨勢分析。
          ??3.過程和效果評價相結合。過程評價聚焦市場規則設計、執行與動態運行情況;效果評價主要衡量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社會福利分配及政策目標達成度等。
          ??(三)發揮數字化技術支撐
          ??充分發揮數字化技術對電力市場評價的支撐作用,強化電力市場評價與數字化監管的工作協同。實現電力市場數字化監管對市場運行狀態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異常波動、潛在風險和市場效率問題,提升評價的時效性和響應速度。推進市場評價智能化,逐步推動將市場評價由“描述性”升級為“預測性”,實現市場評價可觀、可測、可感,為主動防控市場風險、優化市場規則、保障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提供關鍵支撐。
          ??(四)按需有序開展評價
          ??自2026年起組織開展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評價,制定市場評價標準。鼓勵各地因地制宜按需開展電力市場評價工作。鼓勵市場運營機構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市場量化評價,及時發現并反饋電力市場建設運營相關問題。
          ??(五)加強評價結果應用
          ??電力市場評價工作應形成評價報告,供相關政府部門及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參考。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地方能源主管部門、電力市場運營機構要認真做好市場評價結果應用,加強分析研判和整改提升。
          ??四、做好組織落實
          ??全國統一電力市場評價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統籌組織,市場運營機構、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共同參與。省級發展改革、能源等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要切實擔負主體責任,與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市場運營機構等加強工作協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開展電力市場評價,持續做好市場建設和監管工作。組織及參與電力市場評價的有關單位要切實履行評價工作職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獨立、專業、全面開展電力市場評價,形成公正客觀的評價結果。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根據監管需要,組織第三方機構對電力市場運營機構進行電力市場業務專業監管評估。各有關單位要保障電力市場評價工作安全穩定,提高工作效率,減輕地方和企業負擔,避免無效評價、重復評價、多頭評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5年12月2日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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